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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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