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106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鑑定
南投縣106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鑑定辦理方式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規定:「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請依本縣暫緩入學申請程序,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6)年3月16日前至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及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所提之教育替代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3月22日前,彙整申請暫緩入學學生之申請表、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三、前述學校以鍵入學生身分證字號的方式,於特殊教育通報網「105學年度第12次學前暫緩入學、延長修業」之區間提報,提報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2日。
四、本縣鑑輔會將遴派訪視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於4月中旬(以開會通知單為主)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會議」屆時請學生、家長、學校、相關人員代表務必出席。
五、前述暫緩入學程序及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網站下載(http://ms1.skjhs.ntct.edu.tw/~center/v/index.html)。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規定:「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請依本縣暫緩入學申請程序,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6)年3月16日前至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及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所提之教育替代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3月22日前,彙整申請暫緩入學學生之申請表、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三、前述學校以鍵入學生身分證字號的方式,於特殊教育通報網「105學年度第12次學前暫緩入學、延長修業」之區間提報,提報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2日。
四、本縣鑑輔會將遴派訪視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於4月中旬(以開會通知單為主)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會議」屆時請學生、家長、學校、相關人員代表務必出席。
五、前述暫緩入學程序及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網站下載(http://ms1.skjhs.ntct.edu.tw/~center/v/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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