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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同仁酒駕經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人事室

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
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
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
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
定,予以懲處。
另查監察院於本(105)年3月15日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略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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