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 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 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理,請查照。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odt
名崗府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