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第2學期學前身心障礙學生提報鑑定

一、請各幼兒園承辦人員於105年2月16日至2月23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報鑑定安置,提報區間為「104學年度第10次,區間名稱『幼兒身分確認』」。

二、符合以下列任一條件者須重新提出鑑定:
(一)特教通報網鑑輔適用階段有效日期(鑑輔會開立之重新鑑定日期)為105年4月1日前(不含大班生)。
(二)學生障礙情況或安置型態改變者。
(三)最近一次鑑定後學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聯合評估報告書到期或更新者(不含大班生)。

三、需繳交之紙本申請表件:
(一)提報清冊。
(二)南投縣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
(三)幼兒個案檢核表。
(四)個案日常觀察及輔導紀錄。
(五)有效日期內之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聯合評估中心報告書或相關醫療報告)。

四、上述資料請務必於2月23日前以免備文方式寄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旭光高中內),並請於信封上備註「學前鑑定資料」。